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

林佳和老師對國北教大實小體罰案的意見






對國北教大實小體罰案(桌球隊教練罰生病中的8歲孩子爬了2400個階梯)
林佳和老師(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)的意見:
重點摘錄:
1、體罰就是以教育為目的而侵入學生身體自主權,不論方式或名目。法律應該禁止體罰,老師、教練的教育權,不代表可以侵入學生的身體自主,這個才是重點!
2、本案是單純的處罰,沒有訓練的意義存在。體育訓練專業對訓練有嚴謹的理論與實務,不能因為處在教練與選手的關係下,就為所欲為。光是過度訓練就是民事不法行為了,何況是處罰!
3、學生在校內參加球隊,不是信任外聘的教練,而是信任學校。即使不是專任運動教練,而是單純的外聘教練,學校應該負起責任。
4、國北教大實小是教育部的行政機關。而在行政作用、教育高權上看來,台北市教育局也要有監督作用。兩個機關應該搶著來管這個案件,因為自己都有責任!
<假訓練,真體罰!教育部應嚴禁任何會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體罰行為記者會>專家意見逐字稿
林佳和老師(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)
各位朋友好,我看到這個案子,我個人是覺得非常遺憾跟難過,我自己也有運動教練資格,我之前是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協會的副秘書長,基本上我大概簡單就這三個面向來看,當然主要是從法律切入。
第一點,什麼叫體罰?這兩個字不重要,所謂的體罰在教育界的意思就是,以教育為目的而侵入學生身體自主權,說穿就是這樣。不論他侵入學生身體自主權的方式,是利用直接積極侵入或是以別的名目為目的,例如叫做訓練。所謂重點就是說所謂的體罰,法律應該禁止,是因為我們讓老師有教育權或讓教練有類似在體能活動上的教育權,不代表你可以侵入學生的身體自主,這個才是重點!所以未必是以訓練或以其他叫站立、叫反省、叫思考人生道理、叫什麼,那個不是重點。那當然訓練跟一般非與體能訓練有關的其他教育確實不同,沒有錯,這我們必須承認,但就像剛剛謝教授說的,這個案子在我看起來就是單純的處罰,並沒有甚麼訓練的意義存在。千萬別小看體育訓練專業,體育訓練專業對於訓練本身可以到很嚴謹的理論、很嚴謹的實務,不是你說了就算,不是我說我就是為他好,因為他有選手身分,而我有教練身分,所以我就可以什麼都做了,請不要自欺欺人,學校不要自欺欺人。整個運動專業不是這樣在看待運動訓練專業,絕對不是如此的!所以我想從第一點,從目的出發、從訓練強度、從孩子的身心狀況乃至於動機等等,我想百分之百,就我個人至少就目前看到的證據,他就是個不當的處罰,如果你要把它稱之為體罰的話。那當然在我們法律上,在運動民事責任法上,確實有一種責任類型叫做過度訓練,過度訓練是會帶來教練的損害賠償責任的。更不要說這個案子,在我看來不叫過度訓練,它完全不是過度訓練,就是單純地刻意以體能訓練為由,而且是以強度過高、顯然不符合這位當事人身心狀況的過度訓練,在我看來這個接近故意啦,以法律觀點它叫做故意。教練說我很遺憾,我以為是個好的訓練,所以有體罰目的,但應該是這個孩子能夠承受的,我不認為從專業上可以證明這一點,我的意思是說即便是真正的訓練,過度的、違反一般教練專業認知的、可期待的都是民事不法行為了,更何況是處罰!所以我也在這裡同時呼籲,就算不是體能訓練,就算是一般的老師,我們從人本基金會準備的資料,各位媒體朋友可以看到有許多的案例並不是跟訓練有關的,一般的老師、導師單純以體能訓練為處罰,我個人是非常希望我們教育主管機關能夠嚴令禁止,處罰可以有很多種方式,如果你真的要處罰、目的也正當,不要以體能訓練作為處罰,更不應該這樣,這是第一點。
第二點,其實剛剛我們謝老師也提到了,國內有非常多的在學校教導學生運動團隊的教練是所謂外聘教練,他不是學校編制內的老師,也不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這個規定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,而是單純外聘。那許多就像我們本案中看到的,許多的運動教練是來自於:例如說家長會的外聘。如果你看到過去幾年非常多學生受害的案件,包括學生參加運動團隊出去比賽被教練性侵害,一大半都是外聘教練做的,都是這樣。所以我在此特別呼籲也呼應剛剛執行長跟謝老師同時提到,學校一定要負起責任!責任不是推給這個家長會或其他任何所謂外聘的人,不是,學校特別是在國民義務教育的階段,學校當然要承擔起關於學生的責任。學生今天在學校參加團隊,不是因為信任外面的教練而是信任我在學校。不要說國民義務教育了,過去也發生過大專院校外聘教練發生事情,這種學校都一定要負起責任,更不要說本案在國民義務教育這個階段,這是第二點。

最後一點,剛剛提到說,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跟我們教育部國教署,事實上從法律觀點兩個都有責任。因為從行政組織的觀點,國立台北教育大學來自於他的實驗或是說附設小學,是教育部組織的一部分,它的法律地位叫行政機關,教育部當然要負起責任,你自己的校理單位出事,你不負責任嗎?第二塊:行政作用法,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這所小學是在台北市境內,所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行政作用、教育高權,當然有監督作用,在我看來兩個機關應該搶著來管這個案件,因為自己都有責任。令人遺憾的這兩個機關都認為不關我的事,教育法從行政法,完全不是這樣子,我想這個案子凸顯了非常多的問題也非常令人遺憾,希望我們的記者會會有作用,以後這種事不要再發生,合理的即便是為了運動選手追求更高更遠更的目的,一定強度的訓練當然可以接受,但別忘了運動專業的要求。